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模板演示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Power by DedeCms
联系方式:woTSIJBo7ekYcJH@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