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
2、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3、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提取比例(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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