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电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公用建筑物照明试运行应连续2小时,民用建筑物照明连续远行8小时。
2、并且每2小时做1次记录。
3、照明灯具应以电源进户系统单独做记录,单位工程以照明灯具全部打开做好电压、电流状态。
4、详尽之处翻阅。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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