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你存在且实行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至于存款的去向不影响定性,但影响量刑结果。
笔者之前服务的一家公司,在笔者离开二年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板被刑事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披露的非吸数额非常大,达33亿之多,一审判决是去年八月份判的,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
这起非吸案中,最典型的就是老板(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账目非常健全,会计核算非常清楚,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也都清清楚楚。主要吸收的存款除还本付息外,其它的都用于建设两个电厂和其它项目。老板基本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所以得到了众多债权人的谅解书。
从这起案件中也看得出,并不是你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建设、用于生产经营就是无罪的,这是两回事。如果你把吸收的存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其它不正当用途,那你可能涉嫌的就是非法集资罪,那罪行比非法吸收罪要重的多。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个行为犯,吸收的款项去向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具体实务中,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